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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促进本市住宅建造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关于本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2008〕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3号)等文件的要求,就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装配整体式住宅)本办法所称的装配整体式住宅是指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形成的住宅。

  装配整体式住宅应满足如下要求:住宅单体的预制装配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住宅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达到15%以上,且外墙必须采用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新建商品住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应当实施全装修,其他住宅倡导实施全装修。住宅外墙鼓励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墙体,鼓励开发企业不断提高住宅的预制装配率。

  第三条(土地供应)自本办法发布实施起,新建住宅项目在土地出让、划拨前应征询住房管理部门意见,对于具备条件的住宅项目,在土地出让文件或建设项目协议书中提出实施装配整体式住宅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预制外墙不计入规划建筑面积)对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要求采用预制装配方式建造的商品住宅项目,在满足第二条规定且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该幢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的3%。规划国土部门土地核验时对不计入的增量建筑面积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开发企业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前,应当向市住房管理部门提交装配整体式住宅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设计划、住宅结构类型、预制构件具体部位和总量、预制外墙的部位及其建筑面积、主要节点构造、施工组织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市住房管理部门委托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根据技术论证意见出具审核意见。开发企业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面积,并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应注明该部分面积数据。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意见和住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时初步确定该项目不计入的预制外墙建筑面积,并依据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明确该项目不计入的预制外墙建筑面积。

  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厚度应计入墙体厚度,在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时,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条(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对于达到65%节能标准的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按照本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支持。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成本核算)列入住宅产业化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由于实施装配整体式住宅方式而增加的成本,经核算后计入该基地项目的建设成本。

  第七条(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为切实有效发挥鼓励政策的引导作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建设过程监管。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应严格做好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专项技术论证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督促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严格按图施工。规划国土部门要严格项目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住房管理部门要把好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关。

  第八条(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处置)对于未按照装配整体式住宅建设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设项目:已实施预制外墙不计入建筑面积的,按照《城乡规划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应对开发企业按市场价没收违法所得。已享受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应责令开发企业限期退回补贴资金和相应的利息。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九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由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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